20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救護運輸及管理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但為行車安全,行駛時可使用紅色閃光燈
(B)加護型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
(C)救護車執行勤務費用,由中央主管衛生機關訂定直轄市、縣(市)收費標準
(D)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所轄救護車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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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930), C(515), D(2816), E(0) #3255391
統計: A(236), B(930), C(515), D(2816), E(0) #3255391
詳解 (共 6 筆)
#6134640
(A) 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但為行車安全,行駛時可使用紅色閃光燈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罰則:非緊急情況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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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加護型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8 條,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罰則:違反第18條出勤規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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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救護車執行勤務費用,由中央主管衛生機關訂定直轄市、縣(市)收費標準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0 條,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罰則:超收救護車服務費用,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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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所轄救護車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1 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
⮕罰則:規避、妨礙或拒絕每年定期檢查,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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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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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
但為行車安全,行駛時可使用紅色閃光燈:-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第二項:「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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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加護型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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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8條:「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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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救護車執行勤務費用,由
中央主管衛生機關訂定直轄市、縣(市)收費標準:-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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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所轄救護車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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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1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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