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駕駛計程車與乙所騎乘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上發生對撞事故,經報請警方到場處理,並依規定製作現場圖、筆錄、現場照片及相關調查表件;事後甲為提起民事訴訟需求之用,遂電洽警方申請閱覽本案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談話紀錄表」,若你為承辦警員,下列處置作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告知甲應請管轄地方法院向警察機關調閱本案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後,再向該法院申請閱覽
(B)告知甲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警方僅可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交通事 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C)告知甲「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談話紀錄表」,因載有乙之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故依 法不得提供閱覽
(D)告知甲可依法提出書面申請後,由警方直接提供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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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699), C(84), D(976), E(0) #3254351
統計: A(149), B(699), C(84), D(976), E(0) #3254351
詳解 (共 6 筆)
#6462801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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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0391
**法務部105年6月22日《法律字第10503509900號函》**指出: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與「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資料,若僅載有申請人(甲)的個人資料,除依《個資法》可拒絕提供之情況外,申請人有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的權利。
• 若資料中含有他人個資,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不能提供,但如能將可公開部分與不可公開部分區隔,仍應提供可公開的其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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