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公務員服務法於民國八十五年元月修正公布,新增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幾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A) 離職前六年內
(B) 離職前五年內
(C) 離職前四年內
(D) 離職前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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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31), C(0), D(16), E(0) #2205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