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郵件投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B) 偏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400件者,得不按址投遞,其投遞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
(C) 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D)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掛號郵件,無法依郵政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投遞者,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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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8626), C(154), D(472), E(1) #172965

詳解 (共 5 筆)

#128147
偏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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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63
第四十九條 下列地區之郵件,中華郵政公司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
一、 深山。
二、 孤島。
三、 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非郵路所必經之地區。
四、 偏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
五、 其他因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經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之特殊
區域。
前項不按址投遞郵件之投遞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
第五十條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郵件,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規定通知領取之非掛號郵件,領取人應持招領通知單至指定郵局領取,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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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652
第二十四條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 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 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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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564
由郵政法 移到 郵件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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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5147
a 郵件處理規則  #47第 3項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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