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學生輔導法》規定之學生輔導資料保存:
(A)僅能以書面資料保存
(B)保存十年
(C)保存十五年
(D)期滿每年得一學期銷毀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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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658), C(9), D(9), E(0) #3099088
統計: A(4), B(658), C(9), D(9), E(0) #3099088
詳解 (共 5 筆)
#580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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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66
學生輔導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
已逾保存年限之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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