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下列何者無須辦理登記?
(A)地上權
(B)租賃權
(C)抵押權
(D)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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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47), C(22), D(23), E(0) #1967139
統計: A(10), B(247), C(22), D(23), E(0) #1967139
詳解 (共 1 筆)
#5392468
第 4 條
1.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2.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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