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據今(九十二)年一月增修之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證據,何者具有
證據能力?
(A)證人應具結而未具結之證言
(B)被告在受到連續十
小時的疲勞訊問下所為之自白
(C)被告在途解送期間,其與警察閒聊
時,無意間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D)經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所為之夜
間訊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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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 C(4), D(512), E(0) #2427729
統計: A(8), B(1), C(4), D(512), E(0) #2427729
詳解 (共 1 筆)
#6414066
刑事訴訟法 第 100-3 條(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第 158-2 條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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