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著作權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標的?
(A)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B)就原作加以改作之創作
(C)編輯人對於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原創性者
(D)表演人對於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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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7), B(133), C(43), D(109), E(0) #2444380

詳解 (共 4 筆)

#4334420

(A)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B)就原作加以改作之創作
(C)編輯人對於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原創性者
(D)表演人對於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

*判斷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之一:著作具有原創、創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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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5751

著作權法

第6條  (衍生著作之保護)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B)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7條 (編輯著作之保護)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C)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7-1條 (表演之保護)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D)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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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6024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共 1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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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8915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A)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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