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著作權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標的?
(A)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B)就原作加以改作之創作
(C)編輯人對於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原創性者
(D)表演人對於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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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7), B(133), C(43), D(109), E(0) #2444380
統計: A(1087), B(133), C(43), D(109), E(0) #2444380
詳解 (共 4 筆)
#4334420
(A)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B)就原作加以改作之創作
(C)編輯人對於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原創性者
(D)表演人對於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
*判斷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之一:著作具有原創、創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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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5751
著作權法
第6條 (衍生著作之保護)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B)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7條 (編輯著作之保護)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C)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7-1條 (表演之保護)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D)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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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8915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A)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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