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教師法所有規定之適用對象為學校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何種教師?
(A)專任
(B)兼任
(C)專兼任
(D)專兼任、代理、代課
統計: A(266), B(6), C(63), D(423), E(0) #817763
詳解 (共 8 筆)
| 法規名稱: | 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三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
(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
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
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
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
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
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
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
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
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
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
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
資格者聘任之。
這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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