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教師法所有規定之適用對象為學校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何種教師?
(A)專任
(B)兼任
(C)專兼任
(D)專兼任、代理、代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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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6), C(63), D(423), E(0) #817763

詳解 (共 8 筆)

#1072722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3 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所以答案應該為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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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761
代理或代課適用教師法??不合理吧....那有關第16條的權利義務ex.退休金等等的福利不就矛盾了....個人感覺代課或代理教師,要盡的義務是教師法,享的權利是勞基法(ex.婚假7天),因此要硬歸類在教師法說不過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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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507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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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307
教師法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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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189
意思是代理教師..不受到教師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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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284

法規名稱: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
定本法。

第 2 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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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41

第 三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

       (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

       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

       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

       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

       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

         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

         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

       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

       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

       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

       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

       資格者聘任之。
這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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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286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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