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有關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B)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C)不動產役權,不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D)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
統計: A(17), B(30), C(419), D(36), E(0) #904480
詳解 (共 5 筆)
A、第853條
B、第852條
D、第854條
<<書泉 新白話六法系列 民法 物權>> 第859條之4 (自己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例如甲為樹立社區獨特風格,將其所有A地規劃為歐式建築,B地為鄉村建築,C地為南洋式建築,D地為公園綠地及溫泉,以此內容設定該地與相鄰地之不動產役權予予自己,將來處分土地,受讓人應受拘束,不得任意變更,因此,建立該社區之獨特風貌。
本條新增理由如下 : 按原供役不動產僅限於對他人土地設定之,若供役不動產為需役不動產所有人所有,所有人本得在自己所有之不動產間,自由用益,尚無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必要,且有權利義務混同之問題。是自己不動產役權承認與否,學說上不無爭議。
然而隨社會進步,不動產資源有效運用之型態,日新月異,為提高不動產之價值,就大範圍土地之利用,對各宗不動產,以設定自己不動產役權方式,預為規劃,即可節省嗣後不動產交易之成本,並維持不動產利用關係穩定。
例如建築商開發社區時,通常日後對不動產相互利用必涉及多數人,為建立社區之特殊風貌,預先設計建築之風格,並完整規劃各項公共設施,此際,以設定自己不動產役權方式呈現,遂有重大實益。對於自己不動產役權,德國學說及實務見解亦予以承認。
為符合社會脈動,使物盡其用,並活絡不動產役權之運用,爰增設自己不動產役權之規定(瑞士民法第733條規定參照),以利適用。
準此規定,需役不動產與供役不動產設定登記時,應予以登記,且為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之例外規定。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網路 月旦法學知識庫
甲有ABCDEFGHIJ十筆相鄰土地,甲準備整體規劃開發利用,期提高全部土地使用效益,並將出賣CDEFGHIJ八筆土地,以回收投資,為了確保原有規劃不至於因為CDEFGHIJ土地的移轉而受到影響,甲欲就ABCDEFGHIJ十筆相鄰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使原先的規劃可以拘束CDEFGHIJ的受讓人及第三人,試問 : 甲可否就自己所有的ABCDEFGHIJ土地取得不動產役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