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有關公文「函」主體結構的敘述,錯誤的選項是:
(A)「函」之文字應達到「簡、淺、明、確」之要求
(B)「主旨」為全文精要,雖應力求具體扼要,但可分項
(C)「說明」可因公文内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名稱
(D)「辦法」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擬辦」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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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26), C(68), D(27), E(0) #707356

詳解 (共 1 筆)

#981597
「主旨」段不另分項,敘述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後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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