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從事之業務,包括:甲.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乙.期貨交易及
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丙.基金之經營管理;丁.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戊.內部稽核;己.主辦會
計。上開業務員中僅須辦理登記而毋須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或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為何?
(A)甲
(B)丙
(C)己
(D)甲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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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3), C(407), D(79), E(0) #1761428
統計: A(29), B(23), C(407), D(79), E(0) #1761428
詳解 (共 1 筆)
#2766668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
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
五、內部稽核。
六、主辦會計。
第 44 條
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
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者。
前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業務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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