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某甲所有的房屋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建並做成限期拆除之行政處分,甲欲提起撤銷訴訟時,應如何達 到暫時權利保護之目的?
(A)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B)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
(C)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
(D)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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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0), B(248), C(130), D(23), E(0) #2500715

詳解 (共 3 筆)

#4408463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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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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