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縣議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下列那一機關解釋之?
(A)省政府
(B)行政院
(C)立法院
(D)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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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64), C(202), D(932), E(0) #135032
統計: A(7), B(64), C(202), D(932), E(0) #135032
詳解 (共 2 筆)
#230606
依據是地方制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
第1項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2項 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3項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 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
第4項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縣 (市) 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5項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 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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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65
請問這題答案有沒有問題阿!
司法院大法官不是只解釋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嗎?
這題是說牴觸中央法規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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