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 時速不得超過
(A)30公里
(B)40公里
(C)50公里
(D)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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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56), C(27), D(6), E(0) #2924000

詳解 (共 1 筆)

#549452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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