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主辦會計人員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A)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B)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 萬元以下罰金(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D)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