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對於政府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不正確?
(A)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
(B)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
(C)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D)廠商對於驗收爭議得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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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8), C(47), D(264), E(0) #2420981

詳解 (共 2 筆)

#4252452
(A)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

政府採購法第80條第1項,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B)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

政府採購法第81條,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C)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D)廠商對於驗收爭議得提出異議、申訴。

政府採購法第74條,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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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80條(申訴審議程序)  採購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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