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對於政府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不正確?
(A)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
(B)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
(C)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D)廠商對於驗收爭議得提出異議、申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1), B(18), C(47), D(264), E(0) #2420981
統計: A(71), B(18), C(47), D(264), E(0) #2420981
詳解 (共 2 筆)
#4252452
(A)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
政府採購法第80條第1項,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B)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
政府採購法第81條,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C)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D)廠商對於驗收爭議得提出異議、申訴。
政府採購法第74條,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政府採購法第80條第1項,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B)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
政府採購法第81條,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C)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D)廠商對於驗收爭議得提出異議、申訴。
政府採購法第74條,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