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以獲取報酬者為何種事業?
(A)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B)證券金融事業
(C)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D)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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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33), C(6), D(862), E(0) #2204636

詳解 (共 2 筆)

#4210505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為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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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7248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

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

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

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 5 條

本法其他用詞定義如下:

十、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

    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

    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

    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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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61657
未解鎖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全權委託投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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