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修正的《特殊教育法》,有哪些新措施?
(A) 將「嚴重情緒障礙」改為「情緒行為障礙」
(B) 主管機關對於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至少每兩年辦理一次評鑑
(C) 特殊教育服務對象向下延伸到兩歲
(D) 為落實融合教育,各直轄市、縣(市)應逐年裁撤特殊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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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30), C(679), D(11), E(0) #431236

詳解 (共 4 筆)

#3830294
特殊教育評鑑 改為四年評鑑一次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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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939
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原條文第二項第七款所定「嚴重情緒障礙」之類別,無法含括注意力缺失過動症,爰修正為「情緒行為障礙」,俾包含情緒及行為任一或二者均具之障礙情形,以期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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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727
三年評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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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9272
【特教法】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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