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 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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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5), B(791), C(0), D(0), E(0) #941732

詳解 (共 2 筆)

#151967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4 05 20 非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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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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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4207
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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