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未成年人甲為A高中之學生,因在校園內叼含香菸,受記小過1次之處分。甲生不服,欲提起行政爭訟以求救濟。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正確?
(A)只有對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
(B)只有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大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
(C)學校對學生所為處分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
(D)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均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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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130), C(810), D(3246), E(0) #3092274
統計: A(130), B(130), C(810), D(3246), E(0) #3092274
詳解 (共 7 筆)
#5788257
大法官解釋第784號
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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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460
未成年人甲為A高中之學生,因在校園內叼含香菸,受記小過1次之處分。甲生不服,欲提起行政爭訟以求救濟。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正確?Q10
(A) 只有對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
(B) 只有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大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
(C) 學校對學生所為處分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
(D) 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均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
ABC為舊解釋
理 由 書:
聲請人未成年人張○○(下稱聲請人一)原為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之學生,因其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間叼含香菸,受記小過 1 次之 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於同年 12 月間受記大過 1 次之處分(下併 稱原處分)。聲請人一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19 號及第 2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裁字第 2146 號裁定及 107 年度裁字第 141 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一 ),均認原處分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 響,依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駁回其訴。聲請人一因 認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及第 16 條 之疑義,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ABC為舊解釋
解釋字號:釋字第 784 號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 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 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 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應予變更。
理 由 書:
聲請人未成年人張○○(下稱聲請人一)原為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之學生,因其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間叼含香菸,受記小過 1 次之 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於同年 12 月間受記大過 1 次之處分(下併 稱原處分)。聲請人一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19 號及第 2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裁字第 2146 號裁定及 107 年度裁字第 141 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一 ),均認原處分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 響,依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駁回其訴。聲請人一因 認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及第 16 條 之疑義,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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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8643
覺得權利受損、不服都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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