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種夫妻財產制,兼具非常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之雙重性質?
(A)統一財產制
(B)分別財產制
(C)普通共同財產制
(D)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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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603), C(185), D(263), E(0) #1569139
統計: A(43), B(603), C(185), D(263), E(0) #1569139
詳解 (共 8 筆)
#3279534
1.法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2.共同財產制
3.分別財產制
完整名詞就這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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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7001
民法第1007條、第1008條第1項分別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因此,欲以夫妻財產制契約對抗第三人,除應以書面訂立外,尚須向法院辦理登記,始生對抗效力。但應如何辦理登記?茲將其流程及應檢附之文件說明之。
說明: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例如一方破產當然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基於特定事由一方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1005條參照)。
法定財產制即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又約定財產制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所謂「共同財產制」,依民法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其中特有財產,係指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及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此等財產,應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民法1031條之1參照)。至所謂「分別財產制」,依民法1044規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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