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地方立法機關議事公開透明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立法機關議事公開透明有助公民參與及監督
(B)地方立法機關會議以公開舉行為原則
(C)議事公開屬議會自律範疇,不得以法律定之
(D)大會開放旁聽是議事公開之一種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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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78), C(1513), D(52), E(0) #2332930
統計: A(12), B(78), C(1513), D(52), E(0) #2332930
詳解 (共 2 筆)
#4674338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大會、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代表三人以上提議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
二、會議議事日程,應於會議前公開於網站。
三、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除考察及現勘外,並應製作議事錄,且分別於會議後一個月內及六個月內,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四、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五、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及小組會議應全程錄音,於會議後十日內將錄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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