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何者為正確?
(A)所有受僱者在其每一子女滿3歲前,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受僱者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3年為限
(C)目前已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
(D)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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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45), C(268), D(10), E(0) #168924

詳解 (共 2 筆)

#2532360

性平法16條

(A.B)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D)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C)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性平法22條

(A)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育嬰留職停薪)及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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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
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D.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
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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