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醫療法第 64 條,下列何者是侵入性檢查同意書簽名之優先對象?
(A)病人本人
(B)病人配偶
(C)病人親屬
(D)病人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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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0), C(0), D(0), E(0) #349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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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308387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病人本人。
根據《醫療法》第 64 條的規定,針對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治療,醫事人員負有告知義務,而簽署同意書的優先順序有明確的法律規範。
一、 法律規定與優先順序
根據《醫療法》第 64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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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對象:病人本人 只要病人具備意思能力(意識清楚且能理解告知內容),必須由病人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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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對象(例外情況): 僅在下列特定情況下,得由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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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此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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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意識不清或無決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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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情況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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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常見選項陷阱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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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 雖然在法律地位上,法定代理人具有高度代理權,但若病人本身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且意識清醒,法律仍尊重其醫療自主權,優先由本人簽署,而非直接跳到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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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配偶、(C) 親屬: 這些對象在法律順位上屬於「補充性」的。只有當本人無法行使意思表示時,他們才具備代簽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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