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刑庭法官甲,明知被告A犯殺人罪,於收受A之賄賂後,竟藉端被害人未致死亡結果,改判A僅負傷害罪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乃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明知而故為枉法之裁判,成立枉法裁判罪
(B)甲收受賄賂後,進而為違背職務之枉法裁判行為,成立受賄違背職務罪
(C)甲枉法裁判行為,必然導致違法執行刑罰之後果,成立違法行刑罪
(D)雖A受有罪之判決,但甲行為未該當於「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處罰」之要件,不成立濫用處罰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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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48), C(1102), D(855), E(0) #370387
統計: A(66), B(148), C(1102), D(855), E(0) #370387
詳解 (共 7 筆)
#589993
違法執行刑罰罪的行為主體為 "有執行刑罰之職務之公務員" 法官甲僅為作成判決 非執行刑罰之職務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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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839
(D) --> 甲行為未該當於「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處罰」
沒錯 因為甲還是受處罰了
沒錯 因為甲還是受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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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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