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取用中文姓名之作法,下列何者錯誤?
(A)外國人無姓氏只登記名字即可
(B)外國人申請歸化應取中文姓名
(C)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可改一次
(D)外國人並列中文姓名羅馬拼音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 B(10), C(12), D(207), E(0) #1788926
統計: A(40), B(10), C(12), D(207), E(0) #1788926
詳解 (共 3 筆)
#4095643
姓名條例第三條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D並列原外文名羅馬拼音
5
0
#4403831
(A)外國人無姓氏只登記名字即可 (B)外國人申請歸化應取中文姓名
(C)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可改一次 (D)外國人並列中文姓名羅馬拼音(外文)
姓名條例 第3條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A)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姓名條例 第2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B),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姓名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C)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姓名條例 第4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
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
拼音並列登記(D),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