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A)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在70歲以上者
(B)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年齡在60歲以上者
(C)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在20歲以下者
(D)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未滿20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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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2), B(81), C(59), D(240), E(0) #147279

詳解 (共 2 筆)

#141004
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
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
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
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
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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