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單獨終止收養?
(A)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B)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犯有期徒刑判決確定
(C)夫妻離婚
(D)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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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517), C(204), D(28), E(0) #429975

詳解 (共 3 筆)

#678148
第1080條(收養之終止~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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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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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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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883
 筆記  感謝~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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