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保護令之聲請、審理及核發之規定,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B)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C)除特殊規定外,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D)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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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822), C(137), D(97), E(0) #251213

詳解 (共 6 筆)

#1668879

緊急保護令

聲請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之社工員。

聲請時間及方式:24小時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真提出申請。

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失效日期: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

暫時保護令

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聲請時間及方式:寫好聲請狀後,在法院上班時間,以書面文件提出申請。夜間則向法警室遞狀。

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失效日期: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

通常保護令

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聲請時間及方式:寫好聲請狀後在法院上班時間,以書面文件提出。申請夜間則向法警室遞狀。

有效期間:有效期間為一年以內,由法院酌定,期滿後,可延長一次。

失效日期:保護令時期屆滿或屆滿前法院裁判該保護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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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604
是暫時,非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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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94
請問b那裡有錯??
第 10 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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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828

緊急保護令要由社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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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964
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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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5044
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
(共 1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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