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我國國民甲與越南籍女子乙結婚,欲經營移民業務,下列何者非屬於他們所得經營之移民業務?
(A)組成公司,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B)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C)跨國婚姻媒合
(D)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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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4), C(212), D(1), E(0) #2989040
統計: A(7), B(14), C(212), D(1), E(0) #2989040
詳解 (共 2 筆)
#5910003
移民法第56 條 (移民業務機構之業務範圍)
I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
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第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
I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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