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公務員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國家賠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不論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都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B)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國家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C)國家賠償,應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適用民法規定
(D)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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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4), B(133), C(2600), D(187), E(0) #3115888
統計: A(464), B(133), C(2600), D(187), E(0) #3115888
詳解 (共 7 筆)
#5893815
(C) 民法是國家賠償法之補充法,因此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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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743
國家賠償法並非自成一體的完整法典,在賠償範圍、方法、時效、過失相抵等事項上,仍須回歸民法規定,而非「不適用民法規定」。其法律依據在於:
《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對公務員侵權行為的賠償,應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但若國家賠償法未規定之事項(如賠償範圍、時效中斷、與有過失、損益相抵等),即應回歸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因此,選項(C)稱「國家賠償,應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適用民法規定」,與現行法明文規定相反,為本題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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