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老人得申請生活津貼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所有列冊的中低收入戶老人皆得申請
(B)領有生活津貼,且失能經評定為重度以上,實際上有家人照顧者,得申請特別照顧津貼
(C)生活津貼的發給,不得有設籍時間的限制
(D)不符資格而領取津貼者,需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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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8), B(193), C(572), D(242), E(0) #3137100
統計: A(1128), B(193), C(572), D(242), E(0) #3137100
詳解 (共 5 筆)
#6020726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但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一人時,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以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三)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理之價值。
三、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四、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本津貼時,免審查前項第二款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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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45
全國法歸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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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055
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生活津貼發放標準及辦法 根據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該條款也規定了生活津貼的發放標準及辦法,包括申請資格、金額計算、發放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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