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為行政契約債務人之人民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若其不依契約履行給付義務,為債權人之行政機關應
如何強制執行?
(A)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由締約之機關自為執行
(B)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C)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D)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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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1506), C(3707), D(227), E(0) #1806989
統計: A(210), B(1506), C(3707), D(227), E(0) #1806989
詳解 (共 7 筆)
#2876889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
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
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
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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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6039
行政契約不是行政處分,所以不是透過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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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4229
有約定自願執行: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訴強制執行(向地方法院提)
無約定自願執行:提給付訴訟 -> 取得勝訴判決(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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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1079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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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305條(已修法)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地方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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