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無被害者犯罪的除罪化問題在社會上各有其擁護的學派,基於刑法謙抑或法益保護思想,某一犯
罪行為並未造成任何法益侵害或危險時,無明顯的法益保護存在,宜將其除罪化,下列何者較符 合除罪化的理由?
(A)基於自由主義觀點,個人對其身體意志思考有完全的自主權,法律無權干涉
(B)無被害者犯罪是被害者不願意報案而產生黑數,除罪化可降低犯罪黑數
(C)該犯罪行為造成刑事司法系統的負擔,除罪化後可提高其效率
(D)無被害者犯罪偵查較簡單,除罪化後不影響警方執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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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84), B(796), C(1496), D(286), E(0) #2781642
統計: A(4184), B(796), C(1496), D(286), E(0) #2781642
詳解 (共 5 筆)
#5248717
無被害者犯罪除罪化之理由:
(1)合意行為不應強制處罰:既然雙方合意無違反意願,就不應該透過刑法強制懲罰。
(2)強制使用刑罰侵害隱私:強加無被害者行為犯罪化,將使得執法範圍擴張,甚至會干涉人民隱私。(本題答案敘述含意如此點說明)
(3)無實質傷害產生:這類的偏差行為通常不會產生實質的損害。
(4)助長次級犯罪:對這類無被害者犯罪過度追究時,行為人為求避免受到懲罰,可能會尋求庇護或加入幫派,製造出更多嚴重的犯罪。
(5)偵查困難使執法者作假:無被害者犯罪多為隱密進行,執法者可能會使用不正當手段進行偵查。例如:網路釣魚。
(6)徒增司法系統繁重負擔:無被害者犯罪並無真正被害者,使用刑事司法強加介入使得業務繁重、成本增加,但卻成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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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6228
C可以換另種角度思考
雖然無被害者犯罪具有隱密性而比較難調查
但事實上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
所以以難辦事作為理由比不過去A選項。
與其說合法化會提高效率減少負擔,不如說讓司法資源分配到其他案件上。舉個例子,學生時代的科目,學校強迫大家理科文科都要讀,難免有負擔,但到了未來,假設當副教授專攻物理,其他科都不用讀了,但會因為不讀了就減少負擔嗎?,事實上省下來的精力還是會消費到專攻的科目上,所以是個資源分配的問題,負擔是沒有任何大幅度的變化。
如果選項換個方式陳述
輕罪走向認罪協商,合理的資源分配(也就是説配合政策,讓這類犯罪走向處遇方式/刑法與行政間的灰色地帶來解決
說不定就能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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