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犯罪人如為累犯,依據刑法第 47 條規定,應如何科刑?
(A)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B)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一
(C)加重本刑至四分之一
(D)不得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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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29), B(198), C(45), D(61), E(0) #494343

詳解 (共 7 筆)

#858911
5年內又犯,為累犯,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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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75號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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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47 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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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878
刑法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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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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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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