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女與乙男結婚生下丙子,乙死亡後,甲再嫁與丁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丁之婚姻無效
(B)甲與丙得協議其血親關係消滅
(C)甲與乙雙親之姻親關係及扶養關係不存在
(D)甲與乙雙親之姻親關係及扶養關係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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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6), C(374), D(726), E(0) #2333509

詳解 (共 5 筆)

#4070139

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姻親關係不受夫妻其中一方死亡影響。

扶養義務參照民法1114及1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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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4468
如果沒有經過離婚的手續 對亡者的親屬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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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2660

法務部 法律決字第 0960007136 號 

按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 74 年 6 月 3 日修正公布,並字同年 6 月 5 日生效,修正前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 消滅,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亦同。」修正後現行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查其立 法意旨為:按姻親關係乃基於婚姻關係而發生,是故撤銷結婚者,當 與離婚同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舊法本條前段,僅列離婚為姻親 關係消滅之原因,而不及結婚經撤銷之情形,尚欠周全,爰予增列。 舊法本條後段,僅就「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列為姻親關係消 滅之原因,而未將妻死夫再婚或贅夫死妻再婚一併列入,顯見並未採 取因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再婚,姻親關係歸於消滅之原則,於男女平等 之義,未能完全貫徹。而況我國民間,夫死妻再婚後,仍與前夫親屬 維持原有姻親情誼者,所在多有,足見舊法規定與民間實情亦有不符 ,爰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刪除。故依修正後民法第 971 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而他方再婚不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準此, 本件所詢夫死妻改嫁,妻與亡夫之兄弟間,姻親關係並未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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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3685
《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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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3820
題目中未提到甲乙離婚以致婚姻關係消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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