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民事法院依下列何種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A)簡易訴訟程序
(B)小額訴訟程序
(C)通常訴訟程序
(D)假扣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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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35), C(982), D(21), E(0) #441332

詳解 (共 3 筆)

#875355
第466條之4(逕向第3審提起飛躍上訴)*立法理由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相關法規】§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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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722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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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237
民訴466-4 立法理由: 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必以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為限。惟兩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均認為無誤」者,為「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及「尊重其程序選擇權」,並「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第二審之負擔」,應許其飛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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