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試問下列
何者不屬於可處行政罰之種類?
(A)勒令停工
(B) 廢止許可
(C) 停止營業
(D) 吊扣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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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132), C(41), D(48), E(0) #938111
統計: A(27), B(1132), C(41), D(48), E(0) #938111
詳解 (共 3 筆)
#117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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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
行政罰: 罰鍰、沒入或 其他種類行政罰 |
² 其他種類行政罰(裁罰性不利處分) 一、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 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 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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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
間接強制 |
一、代履行。 二、怠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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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強制 |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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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 |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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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
行政罰 |
罰鍰:10萬元為限,得連續罰之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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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593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停止上吊快樂(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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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052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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