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試問下列 何者不屬於可處行政罰之種類?
(A)勒令停工
(B) 廢止許可
(C) 停止營業
(D) 吊扣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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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132), C(41), D(48), E(0) #938111

詳解 (共 3 筆)

#1173059

行政罰法

行政罰:

罰鍰沒入

其他種類行政罰

²  其他種類行政罰(裁罰性不利處分)

一、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   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   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執行法

間接強制

一、代履行

二、怠金

直接強制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即時強制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地方制度法

行政罰

罰鍰:10萬元為限,連續罰之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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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593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停止上吊快樂(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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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052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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