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行政程序法有關陳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人民之陳情,應以書面提出
(B)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不予處理
(C) 人民之陳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予公開
(D) 人民陳情案,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受理機關得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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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61), C(124), D(2951), E(0) #885648

詳解 (共 6 筆)

#1128270

名  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05 22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第 173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6%9C%AA%E5%85%B7%E7%9C%9F%E5%AF%A6%E5%A7%93%E5%90%8D%E6%88%96%E4%BD%8F%E5%9D%80

 

陳情 → 行政興革建議

請願 → 公共利害

對象

行政事務及主管機關

不限 → 行政或民意機關

不可向司法機關 → 法院

方式

書面或言詞 → 紀錄

書面

拘束力

X→ 應受理,但得不處理

得爭訟或國賠 → 違法處分

應告知

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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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620

(A) 人民之陳情,"應以書面提出"~ 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B)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不予處理"~ 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C) 人民之陳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予公開" ~
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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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6606

行政程序法 第 169 條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行政程序法 第 170 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行政程序法 第 172 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行政程序法 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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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581

行政程序法 173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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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093
(D)不就是黑函,可是實務上還是都會去處...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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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171

C是不是有問題啊,機關認「有必要」才不公開,所以原則應該公開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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