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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11年 - 111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0347 |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0347

年份:111年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21 被告甲以法官乙曾為被害人的配偶為由,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聲請無理由,因法官曾為被害人配偶非法官迴避事由
(B)甲的聲請應由乙所屬法院以合議庭裁定之
(C)乙得參與決定迴避與否的裁定
(D)法院駁回迴避之聲請者,甲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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