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再審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再審事由中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指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B)再審事由中之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是指管轄錯誤
(C)再審事由中之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以 其行為足以影響原判決之基礎者為限
(D)再審事由中之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 調解,包括雙方在該事件起訴前,已經訂有和解契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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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114), C(1193), D(245), E(0) #2909374
統計: A(278), B(114), C(1193), D(245), E(0) #2909374
詳解 (共 6 筆)
#5583109
速解:用法感解一下(D)
(D) 再審事由中之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 調解,包括雙方在該事件起訴前,已經訂有和解契約之情形
1.起訴前的和解=>訴訟外和解
2.等同確定判決的和解 => 訴訟上和解
3.所以(D)的和解,我臨場考試會推斷為訴訟上和解,這樣法條構成要件地位才會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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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30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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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6927
B
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
如無法官資格之人參與判決(法院組織法§33)、合意審判法官不足法定人數(法院組織法§78)、民訴§221第2項。
資料來源: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E7%AC%AC%E4%B8%89%E5%AF%A9%E8%A8%B4%E8%A8%9F%E7%A8%8B%E5%BA%8F/%E5%85%AC%E8%81%B7%E7%89%B9%E7%A8%AE%E8%80%83%E8%A9%A6-%E5%8F%B8%E6%B3%95%E7%89%B9%E8%80%83/0820abee-722e-4d96-af1c-8b27bafe199e
管轄錯誤判決
我國有很多法院,哪一個案件要由哪一個法院審判,法律上有特定的判斷規定,原則上是看犯罪的地點、被告的住居所、案件法律關係或上級法院指定等方式來決定,因此方式法院取得合法審判這個案件的權利,稱之為管轄權。如果法院對於這個案件沒有管轄權,就不能對這個案件審判。
資料來源:https://lawswiki.one/%E5%88%91%E8%A8%B4/%E7%AE%A1%E8%BD%84%E9%8C%AF%E8%AA%A4%E5%88%A4%E6%B1%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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