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繼承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應於知悉被侵害時起 3 年內,向地政機關請求回復之
(B)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被繼承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逾 2 年以上者,亦同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D)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前 5 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皆應視為其所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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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40), C(1531), D(91), E(0) #2129511
統計: A(45), B(40), C(1531), D(91), E(0) #2129511
詳解 (共 4 筆)
#3989593
(A)第1146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B)第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8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C)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D)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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