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繼承登記,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一倍之罰鍰
(B)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六個月未辦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
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C)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
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D)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
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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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8), B(2401), C(136), D(229), E(0) #2107068
統計: A(858), B(2401), C(136), D(229), E(0) #2107068
詳解 (共 8 筆)
#5640064
土地法
第 73 條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A)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B)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C)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D)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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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346
今年2022年有修法,正確法條有空放上來。本題請斟酌參考,祝大家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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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032
(A)
土地法 第73條1項: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土地法 第73條2項: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B)
土地法 第73-1條1項: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C)
土地法 第73-1條2項:
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D)
土地法 第73-1條4項: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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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9105
(B)「逾一年」未辦理繼承,公告列冊方為正確。
第73-1條:不動產未辦繼承登記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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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
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
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逾期仍未聲請者,
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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