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於大賣場中命其 6 歲幼子將高價保養品放入褲袋暗中夾帶走出店家,甲在此一不法犯行中的角色為何?
(A)教唆犯
(B)精神幫助犯
(C)間接正犯
(D)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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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7), C(235), D(39), E(0) #2455476

詳解 (共 4 筆)

#4472584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之區別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固同為假手於他人實施犯罪之行為,並不親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然其性質迥異,其不同之點如下:

一、教唆犯之被教唆人,須為有刑事責任能力人。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不以有刑事責任能力人為限。

二、教唆犯之被教唆人有自由之意志。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有時為喪失自由意志之人(如受脅迫喪失自由意志而聽從實施犯罪行為是)。

三、教唆犯之被教唆人於受教唆後,有犯罪之意思。間接正犯有時係利用不知情之人實施犯罪行為。

四、教唆犯必係教唆自然人實施犯罪行為,間接正犯有時係利用動物實施犯罪行為(如嗾使猛犬嚙人)。

五、教唆犯之處罰,刑法有明文規定。間接正犯僅為學理上及實務上之名詞,其責任與正犯同。


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之區別

一、前者利用人與被利用人之間,無犯意之聯絡;後者共同行為人相互間須有犯意之聯絡。

二、前者利用人與被利用人並非就犯罪行為分擔或共進;後者則共同行為人應就犯罪行為分擔或共進。

三、前者僅利用者就行為負責;後者則共同行為人皆須就犯罪行為負責。

四、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不成立犯罪,共同正犯則皆為正犯。

五、前者於我國刑法並未予以明文承認,僅為解釋上之犯罪;後者為實定法上之犯罪。


正犯後之正犯:被利用之他人,具有故意犯罪之所有要素,而成立正犯。而在後利用他人之行為人,即屬於正犯後之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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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3639
間接正犯 1.指行為人利用他人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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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1414
幼兒為主犯,但無刑法上之承擔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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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8711

指利用或透過他人作為犯罪工具,而實現自己犯罪之人。間接正犯的特性在於,其實行行為是把他人當作為自己犯罪的工具來使用,以遂行自己的故意犯行。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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