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監獄行刑法允許入監執行之婦女攜子女入監,隨其入監之子女年齡以未滿幾歲為限?
(A)1歲
(B)2 歲
(C)3 歲
(D)4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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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03), C(2375), D(67), E(0) #2052697
統計: A(56), B(103), C(2375), D(67), E(0) #2052697
詳解 (共 4 筆)
#6024776
可延長至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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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934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2條規定,入監執行之婦女攜子女入監,隨其入監之子女年齡以未滿3歲為限。
因此,答案是(C) 3 歲。
《監獄行刑法》第12條詳細規範了婦女受刑人攜帶子女入監的相關規定,旨在兼顧受刑人的人權及子女的最佳利益。以下針對該條文進行詳細說明:
攜帶子女入監之條件:
- 殘餘刑期在二個月以下:
- 監獄得准許婦女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監。
- 殘餘刑期逾二個月:
- 需經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確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監獄方得准許。
評估與安置:
- 評估期間:
-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期間以二個月為限,並應提供評估報告給監獄。
- 暫時安置:
- 在評估期間,監獄可暫時安置婦女攜帶入監的子女。
- 安置期限:
- 子女隨母入監最多至滿三歲。
- 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若在監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得延長至三歲六個月。
子女安置之處理:
- 應進行訪視評估之情況:
- 子女出現不適應在監安置的狀況。
- 子女滿三歲或延長安置期限屆滿。
- 經評估認定在監安置不符子女最佳利益。
- 因情事變更須離開監獄。
- 監獄之責任:
- 應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評估,並辦理轉介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
其他規定:
- 監獄內生產之子女:
- 適用上述所有規定。
- 出生證明不得記載與監獄有關之事項。
- 監獄之照顧責任:
- 應規劃活動空間及提供必要設施。
- 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協助育兒。
- 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對於在監子女照顧安置事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委託辦理:
- 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其他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項。
總結:
《監獄行刑法》第12條旨在保障婦女受刑人及其子女的權益,透過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的專業評估,確保子女在監安置的適當性,並提供必要的照顧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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