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監獄行刑法允許入監執行之婦女攜子女入監,隨其入監之子女年齡以未滿幾歲為限?
(A)1歲
(B)2 歲
(C)3 歲
(D)4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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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03), C(2375), D(67), E(0) #2052697

詳解 (共 4 筆)

#4132120
監獄行刑法 第12條 殘餘刑期在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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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延長至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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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10 條  入監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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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2條規定,入監執行之婦女攜子女入監,隨其入監之子女年齡以未滿3歲為限。

因此,答案是(C) 3 歲。

《監獄行刑法》第12條詳細規範了婦女受刑人攜帶子女入監的相關規定,旨在兼顧受刑人的人權及子女的最佳利益。以下針對該條文進行詳細說明:

攜帶子女入監之條件:

  • 殘餘刑期在二個月以下:
    • 監獄得准許婦女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監。
  • 殘餘刑期逾二個月:
    • 需經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確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監獄方得准許。

評估與安置:

  • 評估期間:
    •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期間以二個月為限,並應提供評估報告給監獄。
  • 暫時安置:
    • 在評估期間,監獄可暫時安置婦女攜帶入監的子女。
  • 安置期限:
    • 子女隨母入監最多至滿三歲。
    • 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若在監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得延長至三歲六個月。

子女安置之處理:

  • 應進行訪視評估之情況:
    • 子女出現不適應在監安置的狀況。
    • 子女滿三歲或延長安置期限屆滿。
    • 經評估認定在監安置不符子女最佳利益。
    • 因情事變更須離開監獄。
  • 監獄之責任:
    • 應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評估,並辦理轉介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

其他規定:

  • 監獄內生產之子女:
    • 適用上述所有規定。
    • 出生證明不得記載與監獄有關之事項。
  • 監獄之照顧責任:
    • 應規劃活動空間及提供必要設施。
    • 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協助育兒。
    • 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對於在監子女照顧安置事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委託辦理:
    • 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其他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項。

總結:

《監獄行刑法》第12條旨在保障婦女受刑人及其子女的權益,透過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的專業評估,確保子女在監安置的適當性,並提供必要的照顧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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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9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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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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