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下列有關刑案資訊系統作業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前科指經檢察官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
(B)法院判決無罪屬於一般刑案資料
(C)中央公務機關如需刑案資料,由刑事局統一提供
(D)各縣市政府各區區公所如需刑案資料,由轄區警察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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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89), C(53), D(249), E(0) #3410675
統計: A(95), B(89), C(53), D(249), E(0) #3410675
詳解 (共 3 筆)
#6426933
(D)
五、公務機關向警察機關查詢或蒐集本系統刑案資料案件,其受理分工如下:
(一)中央公務機關所需刑案資料,由刑事局提供。
(二)地方公務機關所需刑案資料,由各地區之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隊)提供;涉專責分工者,由該業管單位提供。
各警察分局及專業警察機關,不得對外提供刑案資料,應轉介前項權責機關辦理。
(一)中央公務機關所需刑案資料,由刑事局提供。
(二)地方公務機關所需刑案資料,由各地區之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隊)提供;涉專責分工者,由該業管單位提供。
各警察分局及專業警察機關,不得對外提供刑案資料,應轉介前項權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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