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刑法規定,得為「易科罰金」之條件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多久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A)三個月
(B)五個月
(C)六個月
(D)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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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82), C(2751), D(45), E(0) #712382
統計: A(360), B(82), C(2751), D(45), E(0) #712382
詳解 (共 5 筆)
#1016409
易科罰金: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符合以上二條件,而法院於判決書主文漏未諭知時,被告及檢察官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符合以上二條件,而法院於判決書主文漏未諭知時,被告及檢察官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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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70
刑法第41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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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637
12 下列關於刑法上「易科罰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所犯之罪,必須為最重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B)行為人應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C)以新臺幣 5 千元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 1 日
(D)行為人繳納易科罰金後,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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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5310
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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