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前,全體申請人以書面申請撤回者,登記機關不得將登記申請書及附件發還申請人
(B)已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無須另行辦理收件,仍沿用原登記收件號數之次序
(C)應登記之事項記載於登記簿後,應由登簿及校對人員分別辦理並加蓋其名章
(D)權利人為二人以上時,應將全部權利人分別予以登載。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則無須將全部義務人分別予以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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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9), C(734), D(24), E(0) #1304967
統計: A(18), B(19), C(734), D(24), E(0) #1304967
詳解 (共 2 筆)
#1371234
C:應登記之事項記載於登記簿後,應由登簿及校對人員分別辦理並加蓋其名章
第62條
應登記之事項記載於登記簿後,應由登簿及校對人員分別辦理並加蓋其名章。
D:權利人為二人以上時,應將全部權利人分別予以登載。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則無須】將全部義務人分別予以登載
第64條
權利人為二人以上時,應將全部權利人分別予以登載。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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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545
A:申請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前,全體申請人以書面申請撤回者,登記機關【不得】將登記申請書及附件發還申請人 → ……,登記機關【應即將登記申請書及附件發還申請人】。
第59條
申請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前,全體申請人以書面申請撤回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登記申請書及附件發還申請人】。
B:已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無須另行辦理收件,仍沿用原登記收件號數之次序】 → ……,【應另行辦理收件】。
第60條
已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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