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次序為何?
(A)先由聲
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
詰問;再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B)先由他
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次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再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再次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C)先由聲
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
詰問;再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D)先由聲
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再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再次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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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8), C(36), D(24), E(0) #2427755
統計: A(128), B(8), C(36), D(24), E(0) #2427755
詳解 (共 1 筆)
#4974499
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刑事訴訟法§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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